一、主要審批原則如下:
(1) 項目透過發展品牌、升級轉型及/或拓展內銷,有助申請企業的業務在內地有即時或長遠的發展;
(2) 項目可建立及增加申請企業或其產品/服務在內地的競爭優勢;
(3) 項目應具有實質的成果,以便監察進度及評估項目成效;
(4) 項目應包括發展內地業務的實際行動;
(5) 項目應包括一個合理、按不同類目細分及具備有關開支理據的財政預算。
二、如項目能達致以下要求,可能給予考慮
(1) 預計能在短時間內成功,并可作為香港其他企業的榜樣;
(2) 能在發展品牌、升級轉型及/或拓展內銷的特定范疇上達致協同效應;
(3) 有倍增效應:推行項目時,能利用其他香港企業的產品/服務及營造對這些產品/服務的需求等,為其他香港企業帶來營商機遇,令香港整體經濟受益。